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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扣除員工緊急用詞的規定

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直接離職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因突然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不能以此為由克扣工人的工資。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還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拒絕員工離職。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直接離職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工作要交接。即使公司不讓,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到期的工資。如果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拒絕離職,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自動離職,公司要發工資。但是,因勞動者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克扣所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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