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合法成立的相關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其他相關材料;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6)占用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的情況;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8)提供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2.接受申請和審查相關文件的程序
3.批準土地使用的程序
4、征地實施程序
5.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程序
6.頒發土地使用證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的土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