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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收入與主營業務收入的差額

法律主觀性: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營業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和主營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比如制造業銷售產品、半成品和提供工業勞務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旅遊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源收入、營業收入和餐飲收入。由於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的比重較大,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其他業務收入是指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包括物資銷售收入、外購商品銷售收入、廢舊物資銷售收入、廢品銷售收入、勞務作業收入、房地產開發收入、咨詢收入、擔保收入等。與主營業務收入相比,其他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的比重很小。

法律客觀性: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低於成本、費用的虧損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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