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
NPC人大常委會在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任何修改。NPC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的失效無追溯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審判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簽發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簽發證明書前,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