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販賣槍支、管制刀具、設置障礙、破壞、移動高速公路標誌、私自拉電網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辱罵家庭成員,侮辱或者誹謗他人,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財產。比如。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的。
(五)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如藏匿、毀壞、轉移、購買、吸食毒品、盜竊他人機動車、故意毀壞、汙損文物等;故意毀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故意毀壞草坪、花草樹木。
(6)違反消防法規。如在違反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吸煙、用火等。
(7)違反交通管理。比如無證駕駛中的車輛,酒駕,強行通過禁止通行的地方,車輛亂停亂放。
(八)違反戶籍管理的。如塗改戶口,冒用他人戶口證件、身份證等。
(9)賣淫和嫖娼
(10)種植藥物
(11)賭博、傳播淫穢物品。
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不包括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之所以稱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因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在法律上被視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