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轉讓,不影響當事人的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受讓人申請作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受讓人申請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並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允許受讓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應當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後,以受讓方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