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並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
法官應該是壹個獨立和中立的第三方,具有法律管轄權和自然管轄權。中國法官法還規定了法官的權利和義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擴展數據:
法官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枉法裁判;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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