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法主體必須是正式的執法人員。經與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兩項。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合格的行政機關公務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2、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執行停水、停電。
3、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制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
5.公民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扣押。
6.草案的內容照顧了人們的基本生存需求。在規定行政力量有查封、扣押權的同時,還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用品。
7、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8.行政機關依法查詢企業的財產賬冊、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事項,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應當保守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
9、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0,行政強制不排除“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可以達成執行協議,也就是說行政強制不排斥“執行和解”草案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時,行政機關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11、行政強制行為在引起強制原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當事人提起的情況下,壹般應中止強制行為。但為了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的需要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