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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陽光房的法律是什麽?

法律分析:強制拆除陽光房可能是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僅要拆除,而且違章建築當事人要承擔拆除違章建築所產生的壹切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為違法建築:

(壹)未申請或者未經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四)臨時建築建成後,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已到期;

(五)偽造有關材料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知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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