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計算延期執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批復》第二條規定,執行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與延期執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比例執行,但執行和解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制度設計上,應當按照先還本後付息的原則執行,即執行到位的資金包括法律文書確定的部分貨幣債務和該部分貨幣債務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款用於支付判決中的貨幣債務時,當事人對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清償順序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先還本金後還利息的原則執行。
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債務抵銷的順序體現了公平的理念,也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按照還本付息的原則履行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既能保證申請執行人及時支付判決確定的本息,又能促使被執行人盡快履行判決。?
擴展數據:
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個別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往往將錢以現金形式存放在家裏,而不是存放在銀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
被執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的住所進行搜查,符合法律規定。
福州法院網-本案執行是先付本金還是先付利息?
人民網——“老賴”不還貸?法院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