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典化的差異: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通常是單獨的法律和法規。
(3)適用法律的技術有差異:在大陸法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情況作出判決;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案件,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進行比較,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大陸法系壹般采用審判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幹預主義;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實行訴訟主義,法官扮演被動中立的角色。
(6)法律術語和概念也有很多不同。
1,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