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不同於習慣。雖然沒有成文,但並不缺乏有效性和確定性,這使得習慣法被稱為“法”,具有法律的“規範性”和“強制性”。
習慣法也是不明確和穩定的。習慣法是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的,通常是不成文的,外界很難理解。習慣法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經過反復實踐,自發而逐漸形成的。作為壹種歷史積澱,它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有些習慣法的影響是如此的持久,甚至可以延續幾千年。
擴展數據?
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習慣法不僅像“三駕馬車”,而且發揮著更有規律的作用。即使是現代法治也起源於習慣法。在中國,習慣法實際上扮演著“民法”的角色。正如梁誌平在《清代習慣法》中所說,習慣法是“壹套地方性規範”,可以分配權利義務,調解利益沖突。
國家制定法和民間習慣法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從學術上看,國家制定法重在維護階級統治,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民間習慣法多來源於既定慣例,符合民眾心理。客觀地說,習慣法扮演著“社會調節器”的角色,或者說是壹種“社會自治”的形式。
百度百科-習慣法
人民網-習慣法是壹種原始的法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