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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執法的範圍

法律分析: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必須把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嚴肅查處各類文物違法行為、加強文物執法監管作為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的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領導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主動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困難,用典型事例和經驗,全面推動本部門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把執法績效作為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四條文物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屬家庭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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