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歸化”壹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的《漢書》中。《漢·匈奴傳》有雲:“匈奴內亂,五單於相爭。他們每天都呼籲謝晗讓他們的國家歸化,幫助他們成為附庸。”
2.有些國家的條件是入籍者放棄其他國籍,以避免雙重國籍現象。但是否保留原國籍,取決於原國籍國和歸化國雙方的法律。
擴展數據:
1.國籍是指壹個人作為某國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是該國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的法律顧問依據,表明壹個人與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法律聯系。
2.出生取得國籍不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取得國籍的壹種方式,而是通過增加取得國籍的方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或者某些事實,在具備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取得另壹個國家的國籍。
3.自願放棄國籍是指放棄自己的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或選擇另壹國籍。因為有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申請他國國籍的人必須放棄自己的國籍。
4、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_馴化百度百科_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