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總的來說,在現實生活中,書面遺囑廣泛存在,更便於識別。但是,並不是每份遺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都被法律認可。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有效的遺囑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具有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即立遺囑人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作出的遺囑,而不是受他人的欺騙或脅迫;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即遺囑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僅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其中,必須註意的是,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將被視為部分無效;
(4)遺囑必須具有法律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遺囑要簽名蓋章,註明年月;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代理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見證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