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分兩種形式。壹個是常住人口登記簿,由戶口登記機關保管,是整個戶籍管理最基礎的文件。
壹種是戶口簿,由戶口登記機關加蓋“戶口專用章”,在戶口個人頁加蓋“戶口專用章”後,發給登記的居民本人使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265438年2月30日聯合發布通知,自201365438年10月30日起取消和免收戶口本工本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規定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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