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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與二審判決的區別

法律解析:第壹審民事判決書是指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壹審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判的法律文書。

第壹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完刑事案件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作出的法律文書。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終審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為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終審。

如果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對二審判決有異議,認為存在程序和實體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我國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判決後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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