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完刑事案件後,就刑事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作出的法律文書。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判決,是法院對案件的終審判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為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終審。
如果對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啟動二審程序。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對二審判決有異議,認為存在程序和實體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我國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判決後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