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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政府職能的通俗解釋是什麽?

法律解析:政府職能轉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壹定時期內根據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其職責、職能、範圍、內容和方式的轉移和改變。影響政府職能的諸多因素決定了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性。

包括管理權限和責任的變化、管理角色的變化、管理手段、方法和模式的變化等。1992改革開放後中國進壹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

隨著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即從過去以階級鬥爭為中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個問題早在80年代就提出來了。

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後,中國實現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重大轉變。政府作為國家機器,屬於上層建築。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其職能也應適應這種變化。因此,轉變政府職能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具有客觀必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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