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辦理身份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居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3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16周歲以下的居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2.辦理申領手續,申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3.繳納證書費;
4.辦個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