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募童工的處罰條件:
1.凡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勞動的,每使用壹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允許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為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工作的,每介紹壹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如何舉報雇傭童工:
1.任何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舉報;
2.公安機關電話直接撥打110;
3.工商局的舉報電話是12315;勞動部門的電話是1233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