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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力、廉潔從政、恪守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的法律。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有關機關、單位、組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不合法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公職人員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決定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行政處分的,實行最重的行政處分;應當給予多個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期限可以確定為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且少於多個行政處罰期限之和,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公職人員違法行為輕微,有本法第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告誡、免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挾持、脅迫參加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除或者不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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