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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千年版權法-背景

數字千年版權法

1995年9月,美國政府發表了《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報告》(以下簡稱《白皮書》),從法律、技術、教育等方面論述了數字時代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影響,並提出了修改版權法條款並付諸實施的建議。這份“白皮書”是美國互聯網知識產權的法律基礎,後續的討論和司法建議都是基於此。在版權方面,白皮書涉及作品的臨時復制、文件在網絡上的傳輸、數字出版發行、作品合理使用範圍的重新界定、數據庫的保護等等。

1996 65438+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者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條約,試圖在國際範圍內引導和解決互聯網蓬勃發展所帶來的版權問題。

為了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通過的上述兩個版權條約納入美國版權法,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分別於1998+08和12年由國會兩院通過,並於105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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