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條例》以下八種出租房屋行為負責:
1.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出租人未簽訂安全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4.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給予警告,並處月租金3倍以下的罰款。
5.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警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處月租金10倍的罰款。
6.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7.承租人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的,沒收物品,並處月租金10倍罰款。
8.出租、承租單位違反規定的,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給予處罰,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