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屍車”因為長期停放、無人看管、塵土飛揚,不僅嚴重影響了住宅小區的景觀和環境衛生,而且占用了有限的停車資源,存在自燃、爆炸等隱患,成為住宅小區的新“垃圾”、物業的新“麻煩”、居民的新“投訴”。
目前,對於住宅小區“僵屍車”的處理,法律規定並不明確。在不損害現有物品使用價值,不影響小區交通秩序和衛生環境的條件下,可以參照《物權法》中關於遺失物的規定。物管可以將“僵屍車”移至合適位置,征求業委會同意後,在小區門口張貼認領通知,請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時認領。期限屆滿的,視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放棄所有權。物管作為善意管理人,有權進行集中管理或利用以減少財產價值損失,並在業主委員會、居委會或派出所的協助下進行登記、拍照、公開處置。扣除必要的倉儲費用後,物管可以將剩余的銷售費用暫存,並再次張貼認領通知,通知業主或管理人前來領取貨物的銷售費用。六個月期滿無人認領的,送交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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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