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合作社的有關稅收,即合作社銷售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壹些地方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頒布了多項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合作社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總結,並提出了促進地方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以上資料不全,我都寫了,提示有不適合發表的地方。真的很抱歉。我是從普農的網站上看的。如果想了解更多信息,自己去查,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3.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應納稅額減征30%。4.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壹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