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屬地管轄,即以原告為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則不能受理。訴訟必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案件有多個被告住所地且其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因保險合同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