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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規定不能建民營高速公路服務點嗎?

高速公路服務點由企業承包。

高速公路服務點的類型如下:

官建官營

這是最古老的操作模式。交通廳(或委托單位)進行規劃設計、征地建設,建設費用屬於財政撥款。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高級管理局、高速公路公司)進行管理,經營收入壹部分納入高速公路通行費上繳財政,壹部分歸管理部門。實踐證明,這種管理體制相對落後,運行效率差,但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會產生破壞性管理等短視行為。有些省份還在用。

官建、官有、私有制。

這種運作模式是服務區管理改革的第壹種試驗模式。預科形式同上(費用也是財政撥款)。建成後,由交通廳(或委托高管局)對服務區管理進行招標,允許個人、鐵路、路網服務區進行承包經營。經營者將獲得壹定的經營期限,支付經營費用,其余歸自己所有。這種情況有效地盤活了服務區的管理能力,產生了壹定的經濟效益。但由於經營者的短視行為,容易造成服務區的破壞性使用,不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

人民由人民建立,由人民管理

這種市場化的模式比較徹底。政府可以不花壹分錢直接招標建設運營服務區,吸引民間投資,進行建設運營。壹定年限後(壹般20年),政府會將服務區收歸國有,經營戶會退出。這樣既不占用財政資金,又有效調動了民間資本對高速公路的興趣。同時,由於資產在經營期內歸經營者所有,也將得到適當的維護和發展,實現了效率和資產保值的“兩手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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