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國公路局沒有執法權,只有行政執法權;交警有執法權,但沒有行政強制權;兩部門聯合執法,既有執法權限,也有行政執法權限。
1.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是執法者的義務,也必須主動出示。未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的,有權拒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簡易程序: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本條規定了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第壹,表明執法身份。也就是所謂的“亮牌”處罰。知道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的權利;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合法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執法證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執法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3.壹般程序(調查程序):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在調查程序中應當履行的相應義務。行使調查或者檢查權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且,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表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或者檢查時,還應當依法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