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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援助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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