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他人許可拍攝他人照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當事人強烈要求刪除的,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
2.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的照片發布到網絡社區、公共平臺,無論是否營利,只要當事人主張,都是違法的。
侵犯公民肖像權表現為:
1.在無妨礙的非法理由下,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創作並占有他人肖像。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合理實施下列行為:
1.在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持有人的公開肖像;
2.為開展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肖像權利人的肖像;
4.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和宣傳肖像所有者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所有者肖像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未經本人同意拍攝並發布到網上,屬於侵權行為。被拍者可以要求拍攝者刪除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