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指定的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的範圍內履行職責。合夥企業委派的管理人員超出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執行職務,或者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