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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法律主觀性:

新冠肺炎是壹種突發的新型傳染病,不屬於已售出和已簽發保單的保險責任賠償範圍。可能會把新型冠狀動脈肺炎全額納入公費醫療,沒有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依據。流行病引發的疾病,保險公司壹般不賠。《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償或者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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