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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橋梁事故的責任認定

法律分析:船舶發生碰撞,碰撞船舶相互都有過錯的,各船按照過錯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過錯程度相當或者過錯程度比例不能確定的,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互有過錯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損失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按照前款規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碰撞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其份額。船舶之間互有過錯的,應當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責任。壹船共同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錯的船舶追償。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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