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是: (壹)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夜總會、通宵劇場;(二)帶有賭博性質的娛樂室和遊樂場;(3)營業臺球室;(四)卡拉ok廳和電子遊戲廳;(五)電影、錄像、錄音等娛樂場所。已被批準為“不適合兒童”。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是指: (壹)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四)傳播淫穢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的;(五)進行淫亂、色情或者賣淫的;【6】多次偷竊;壹旦涉賭,屢教不改;吸毒成癮或者註射毒品的;(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6.未成年人夜間擅自外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發現或者向公安機關求助。收留夜間在外住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