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建立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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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法律特征
2.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壹種法律行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即代替被代理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3)代理是被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獨立作出的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代理人的不利後果和損失)由被代理人承擔,從而建立了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代理類型
3.代理的類型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定壹個代理。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出具的委托書。在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將代理權委托給代理人,故又稱為“任性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規定,代表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活動。
(三)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的指定,產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比如根據《民法通則》第16、17條規定,人民法院、村民委員會有權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即指定法定代理人。因為指定代理人的職權和權限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所以指定代理人只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法定代理人。
無權代理:有三種情況:壹種是代理人無代理;第二,超越代理的代理;三是代理終止後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