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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如何理解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形成的便利?

法律分析

1.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利用職務之便還是依靠職務之便利用第三人的職權;2.其次,要看行為人必須使用職務範圍之外但與職務有關的第三人的職權。3.同時,行為人與被利用的第三方之間存在壹定的職務制約或影響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索賄罪論處。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壹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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