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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來履行。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民事訴訟中沒有關於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關於證人不出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不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不能受到懲罰。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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