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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侵權行為可能侵犯的權利包括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侵權行為可能侵犯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

1.對人身的侵犯。

2.侵害個人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的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壹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犯。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壹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的調整範圍本部分為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 * *與兩個以上侵權人* * *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侵權、幫助教唆侵權或者幫助他人侵權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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