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債務履行的標記可以送交有關部門,以取代履行系統。提存是代表他人履行的壹種方式。代管後,合同終止。
存款的適用條件是:
1.托管實體是合格的。代管涉及三方,即存款人、代管機構和代管人。
2.所存合同債務有效,已到期。
3.有正當的存款理由。提存的目的是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是將標的物交付給提存機構而不是履行給債權人。因此,提存只能因正當理由進行,而不能由債務人隨意進行。
4.存款對象合適。提存的客體也是提存的標的物,是寄存人交付給保管人保管的東西。提存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當支付的物,應當適合提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0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