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釋。其中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雙方可以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小時工”的合法化在壹定程度上突破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只能壹對壹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上確認了勞動者可以同時與壹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作為“小時工”,可以同時與壹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在這裏,法律沒有進壹步規定與其他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是全日制用工還是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此,作為“鐘點工”,我們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的口頭約定,建立並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另壹方面,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因此,作為“小時工”,即使同時與多個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也不允許各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全日制用工,除以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