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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務員考試的幾個科目

湖南公務員考試由通用崗位考慮、公安考試、法學考試三個科目組成。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公檢法崗位應增加壹門科目《專業知識》,專業知識科目視崗位而定。考試範圍詳見《湖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大綱》。

筆試應分級分類:

1.市級以上普通職位,湖南警察學院教師、助教職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省市卷)考試。

2.縣級普通職位、鄉鎮(街道)職位(含縣市區直接派駐的鄉鎮、街道單位職位),以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縣鄉卷)的考試。

3.法院、檢察院普通崗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崗位,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崗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考試。

4.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職位,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法律專業知識三科。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通用職務、警犬技術職務,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和《警務專業科目》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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