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應分級分類:
1.市級以上普通職位,湖南警察學院教師、助教職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省市卷)考試。
2.縣級普通職位、鄉鎮(街道)職位(含縣市區直接派駐的鄉鎮、街道單位職位),以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縣鄉卷)的考試。
3.法院、檢察院普通崗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崗位,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崗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考試。
4.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職位,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法律專業知識三科。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通用職務、警犬技術職務,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和《警務專業科目》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