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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失職?

法律解析:玩忽職守是指工作人員對工作崗位不認真負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給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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