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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為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走私武器、彈藥罪, 並處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了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 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處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二支不滿五發的非軍用槍支或者壹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非軍用子彈的;

(3)走私武器、彈藥,雖不符合L項所述的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的惡劣情節。

走私武器彈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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