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綁架、收買、誘騙、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世界性的犯罪。在過去的二三十年裏,它在中國大陸變得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在雲南-貴川這種貧困地區,以及東莞、深圳、福建等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此類犯罪長期以來十分猖獗。
擴展數據: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婦女和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以精神性個人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
被拐賣後,受害的婦女和兒童處於施暴者的控制之下,受到欺騙,任其擺布,失去了決定自己去向的人身自由權。行為人將受害婦女兒童作為商品出售,損害了她們作為人的尊嚴。
至於本罪造成的被害人家庭分離,有時甚至家庭的破壞都是本罪的危害後果,而不是客觀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婦女和兒童。“女性”是指14歲以上的女性。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裏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無國籍婦女。綁架無身份的外國婦女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壹般指14歲以下的人。
百度百科-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