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出納私自轉賬的法律責任

出納私自轉賬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擅自動用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委托、托管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的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 下一篇:4s店押金收據丟了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