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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路政管理機構的行政主體

關於資格和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1995 65438+10月15)

(1994行)第4號復合詞)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局《關於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NPC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現批復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授權只能理解為委托授權。公路養護管理總段(分段)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省級政府不具備行政管理權授權主體資格。

(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四川省公路管理條例》第五條“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交通部門繳納公路占用費”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壹致。人民法院審理具體行政案件時,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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