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違法,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沒有可撤銷內容的;(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