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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分配計劃的規定

法律分析

在參與分配執行過程中,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普通債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數個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適用於同壹被執行人,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適用優先原則);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其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優先權和擔保物權優先原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適用於同壹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適用平均主義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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