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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動物防疫法

法律分析:《動物防疫法》第12章第113條* * *。第壹章總則***14,規定了立法目的、立法對象、動物疫病分類、從業人員義務、政府動物防疫職責和部門協作機制,指引了新的發展階段動物防疫工作的方向。第二、三、四章重點介紹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除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共33條。重點變化有:動物防疫風險評估制度建立由動物防疫措施升級為防疫風險評估制度;在強制免疫制度修訂中,今後國家層面只確定屬於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不再制定和下達年度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賦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權和靈活性。動物疾病的區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其他人工飼養、捕捉的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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