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其他人工飼養、捕捉的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