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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負責人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臨時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報監管部門。事業單位不得以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負責時間作為考察幹部的考察周期。任命臨時負責人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監管部門報告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情況,並立即開始遴選機構擬任負責人,在臨時負責人3個月的臨時期限內完成擬任負責人的審批程序,取得任職資格。

作為壹種臨時措施,只有在保險機構原負責人辭職或被解聘、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才允許設立臨時負責人,以保證機構經營運作的穩定性。臨時負責人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且未被相關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已經核準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調任或者在同壹保險機構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無需重新核準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位的任職資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1,單位法定代表人(又稱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不是指負責管理事務的人,比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

法律依據: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知識模塊:保險代理機構資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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